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黃進益 黃萬得 之承.
黃進文 黃萬得之承. 黃月珍 黃萬得之承. 黃月英 黃萬得之承.徐 黃月甘 黃萬得之. 黃月玲 黃萬得之承. 黃月貴 黃萬得之承. 黃梅 黃萬得之承受.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進益、黃進文、黃月珍、黃月英、 徐黃月甘 、黃月玲、黃月貴、黃梅為原告黃萬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萬得於民國94年3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黃進益、黃進文、黃月珍、黃月英、徐黃月甘、黃月玲、黃月貴、黃梅為原告黃萬得之繼承人,有原告 邱壽枝 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