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出資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62號原告 林文德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被告大和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照美 被告 林文浚林文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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