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聲請人 游秋蘭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羅麗娟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2│聲請人於其「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中,泛稱債權之發│││聲原因為「以卡養卡及支付生活之必要開銷」云云,而│││查伊自陳每月所得約2萬5000元,生活每月支出約1萬│││9349元,則如何累積達134萬0946元之債務,請詳加說│││明之。│├──┼────────────────────────┤│3│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而查聲請人既曾參與95年之銀行公會協商機制,並已毀│││諾,請檢附證據說明毀諾之原因為何?(例如:因失業│││之離職證明、因生病之診斷證明書)│├──┼────────────────────────┤│4│請「表列」聲請人與台新銀行、大眾銀行、萬泰銀行、│││玉山銀行進行個別協商後,各別還款之情形(即須載明│││已依約履行清償方案之年月、各期金額、已還款總金額│││),並提出協商之協議書、相關轉帳紀錄、繳款單據等│││證明文件。│├──┼────────────────────────┤│5│說明聲請人93年至95年間工作及收入情形,須包括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聯絡地址,關於收入部份請檢附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或其他可證明收入之相關單據。│├──┼────────────────────────┤│6│請逐月表列聲請人99年元月至陳報當月之薪資收入情形│││,如有獎金、年終等額外收入,請一併載入,以上並檢│││附相關薪資單、薪轉紀錄等文件佐之。│├──┼────────────────────────┤│7│陳報聲請人及其家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8│請提出其每月生活花費之相關單據(尤其就房租支出部│││分),並說明有何支出之必要?│├──┼────────────────────────┤│9│查聲請人就業年資已達30年10月,請試算辦理退休後所│││能請領之老年給付金額為何?(請區分「一次性給付」│││及「按月請領」個別之數額)│├──┼────────────────────────┤│10│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1│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