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59號上訴人 尤漢卿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宗斌 、 潘菊芬 間清償借款事件請求繼續審判,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