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毒抗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毒抗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毒抗字第132號抗告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正生KHONG.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05月2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英文姓名部分「KHONGKHWANYONGTHNADET」之記載,應予更正為「KHONGKHWANYONGTHANADET」。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被告英文姓名有所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原裁定之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及法條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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