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537號上訴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幸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被上訴人 卜樂視 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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