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張志新 律師 黃興木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3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至95年1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5年3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1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