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1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丙○○與乙○○(乙○○所涉竊盜罪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3年6月13日下午3時許,應丁○○之邀前往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住處。丙○○與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丙○○趁乙○○與丁○○在房間內聊天時,徒手竊取電腦主機1臺(含P42.4G主機板、顯示卡TI4400、記憶體512MB),得手後先行離去,將所竊得之電腦藏放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
3樓住處,再返回上址。並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由丙○○以新臺幣(下同)4000之價格售予某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光頭」之第三人,乙○○則分得其中2000元。嗣經丁○○質問乙○○後得知上情並報警處理,而為警於同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3樓查獲。
㈡甲○○明知乙○○於93年7月11日某時許,所交付如附表所
示物品,係其與乙○○於當日凌晨1時許,進入戊○○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號4樓住處(甲○○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由乙○○在其不知情之情況下自行竊得之財物(乙○○所涉竊盜犯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故意收受之。嗣於同年月13日下午3時45分許,為警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2樓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
二、證據:㈠被告丙○○、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戊○○、丁○○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及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之情節。
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件。
㈣乙○○簽立之切結書、本票影本各1件。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甲○○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被告丙○○與乙○○間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丙○○竊取他人物品之價值、所得利益、所肇被害人丁○○之損害,被告甲○○恣意收受他人失竊物品,增加被害人戊○○回復其物之困難,暨渠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被害人戊○○、丁○○達成和解,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鄒秀珍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編號│物品│數量│├──┼───────────┼───────────┤│1│投影機│1臺│├──┼───────────┼───────────┤│2│衣服│1件│├──┼───────────┼───────────┤│3│遙控器│3個│├──┼───────────┼───────────┤│4│無線麥克風│1支│├──┼───────────┼───────────┤│5│無線麥克風接收器│1個│├──┼───────────┼───────────┤│6│褲子│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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