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58號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律師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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