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2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
384號),業經認罪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