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度聲字第89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住嘉義市○○路○○○巷○○號」記載應更正為「住台中市○區○○里○鄰○○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受刑人甲○○之住址原誤載為「住嘉義市○○路○○○巷○○號」,應更正記載為「住台中市○區○○里○鄰○○路○段○○○巷○○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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