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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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4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載之贓物案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贓物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贓物│拘役40│97年5月│高雄地院97│97年11月││97年12月│││1││日│21日│年度審簡字│18日│同左│16日│││││││第6578號│││││├─┼───┼───┼────┼─────┼────┼─────┼────┤│││非法燃│拘役30│97年9月│高雄地院97│98年7月││98年8月│││2│燒有害│日│17日│年度審簡字│17日│同左│16日││││物質罪│││第26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