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474號債權人戊○○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債權人己○○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各為何,並釋明其法律依據。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