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 律師被告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