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70號上訴人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870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248,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