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4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甲○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甲○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居民身分證。
三、提出已聲請被告來台被拒之證明。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