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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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抗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6號抗告人 巢竟 成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林雪蓉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關主文欄第2項所載「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應更正為「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