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洪麗評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一行關於「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彬 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彬間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