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移調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移調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移調字第42號聲請人即受罰人 羅月真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 律師複代理人 吳靖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方立凱 律師(已於111年7月12日解除委任)上列聲請人即受罰人羅月真因與相對人 黃寳弘 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方立凱律師」之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方立凱律師(已於111年7月12日解除委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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