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軍原金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田少華指定辯護人陳懿璿律師被告 朱智皓 指定辯護人 張原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胡秉宏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 律師( 法扶 律師)
陳家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淵瀞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軍原金訴字第2號及109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少連偵字第1號、108年度偵字第1511號、108年度偵字第1563號、108年度偵字第1747號、108年度偵字第1898號、108年度偵字第236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7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108年度偵字第21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田少華等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涉案多件)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