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7號上訴人 蘇俊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鄭鈺潔 律師 邱永欽 被上訴人美河市住辦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佩璽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戴嘉慧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