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甲○○(原名 李後釧 )
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