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林恩禾 被告 陳昌 其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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