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3年度竹東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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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乙○○ 律師
被 告 甲○○
丁○○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
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