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二七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
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
至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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