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3年度竹北小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北小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甲○○○○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法院之判斷(二)第三行中關於「即在於分齡公司拒絕教導
原告使用系爭課程,並經原告表示終止契約」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在於分齡公司拒
絕教導被告使用系爭課程,並經被告表示終止契約」。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法院之判斷(三)第八、九行中關於「故原告已向分齡公司
表示終止契約之事實,除據被告陳述在卷外,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之記載,應更正為
「故被告已向分齡公司表示終止契約之事實,除據被告陳述在卷外,並為原告所不爭
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准原告之聲請,
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