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金進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四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金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金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更字第二五三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