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84號上訴人 許進財 被上訴人 葉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60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裁定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高瑞聰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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