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原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原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筠筠
林周秉毅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朱立人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筠筠、林周秉毅等2人因涉犯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筠筠、林周秉毅等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