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864號聲請人 陳慶森 相對人東本優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奕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本優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東本優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已更名,應提出載有其變更記錄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並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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