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66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即0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兼法定代理0000-000000B(即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人、年籍及住所均詳卷)被告 葉宥鑫 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年76台上字第
78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0000-000000A與被告間據本院103年度審侵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刑事庭10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9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經追加原告0000-000000、原告0000-000000B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00,000元、300,000元,就追加請求共計900,000元部分,應補繳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0000-000000、原告0000-000000B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ꆼ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