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868號聲請人 李昀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居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釋明本票提示日為幾年幾月幾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附表編號1、2、3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吳居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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