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許進財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蘇昱銘 律師
人
被 告 葉宗彥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二
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上
午九時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