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葉宗彥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許進財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合議庭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436條之2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張俊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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