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0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為警查獲時尚扣押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保險套4個、使用過衛生紙2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妨害風化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00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現金3000元,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4頁、偵查卷第10頁)。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於扣案之保險套4個被告供稱係飯店所提供(警卷第4頁),並非係被告所有之物;另衛生紙2張部分亦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有之物。此部分聲請尚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