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921、92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偽造「丙○○」簽名(含影本部分)合計捌枚,均沒收;又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偽造「乙○○(代)」簽名壹枚沒收;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串(貳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偽造「丙○○」簽名(含影本部分)合計捌枚、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偽造「乙○○(代)」簽名(含影本部分)壹枚及扣案之鑰匙壹串(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十三至十五行「主張乃丙○○欲辦理租用市話、行動電話門號,使中華電信陷於錯誤,而詐得使用市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主張乃丙○○欲辦理租用市話、行動電話門號,並於中華電信人員前往安裝市話時,在臺南二區施工單「客戶簽名」欄內及「贈品簽收」處下,偽造丙○○之簽名各一枚,表彰係丙○○申設市話及已領取贈品之意,使中華電信陷於錯誤,而詐得使用市話0000000000、0000000000……」,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部分自白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 陳俊榮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 施瑞琴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㈤證人 黃彩榕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㈥證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㈦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㈧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件。
㈨證人黃彩榕提出之被告平日所寫筆跡影本一紙、被告九十七
年十月十三日偵訊時所寫「丙○○」簽名直式、橫式各十遍一紙。
㈩被害人丙○○出具之切結書影本一紙。
被害人丙○○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
中華電信市○○路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影本二紙、中華電
信HiNetADSL(非固定制)優惠方案影本二紙及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影本二紙。
臺南二區施工單影本一紙。
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契約書影本一件。
臺南市警察局警刑車字第九○○六三九四號車輛失竊(尋獲)
電腦輸入單影本、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及車輛失竊車牌遺失作業─詳細資料畫面各一件。
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
查獲照片影本六張。
扣案之鑰匙二支。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冒用丙○○之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裝市話及申辦行動電話
門號,而詐得免付通信費用之利益及詐取行動電話SIM卡使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其偽造「丙○○」簽名之行為,係偽造中華電信市○○路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中華電信HiNetADSL(非固定制)優惠方案、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確認施工及簽收施工贈品之施工單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又其各次偽造私文書犯行,並提出該偽造之私文書向中華電信行使,據以申裝市話、行動電話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屬「向中華電信詐取免付通信費用及詐得SIM卡使用」之同一個行為之實施,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
㈡按無代理權人,假冒為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而擅自製作本人
名義之私文書,使該被偽冒之本人在形式上成為虛偽私文書之製作人,對於該被偽冒之本人權益暨私文書之公共信用造成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私文書無異,自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被告侵占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擅自以車主乙○○代理人之名義,簽訂買賣契約書交付他人,待他人出售該車後,再利用不知情之保養廠人員以拖離該車、更換車鎖之方式,取走該車,排除買得該車使用之人使用該車之權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利用不知情之保養廠人員竊得該車使用,構成間接正犯。又其偽造「乙○○代理人」簽名之行為,係偽造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契約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收受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行使偽造
私文書、竊盜五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另查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五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隨意侵占、竊取他人財物,毫無尊重他人所有物之體認,且其任意冒用他人名義簽立文書,導致他人被追究賠償之責,對被冒用人造成之危害不輕,兼衡其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上開五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上開五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才因本案遭通緝,不符合該條例第五條不得減刑之規定,自仍得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鑰匙一串(二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竊盜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其所犯竊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偽造「丙○○」簽名(含影本部分)合計八枚、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偽造「乙○○(代)」簽名(含影本部分)一枚,均係偽造之簽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在其所犯之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之上開私文書,業據被告提出行使,而非被告所有,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沒收之偽造簽名及數量│├──┼───────────────────────┤││中華電信市○○路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市話號碼││一│:0000000000)「新客戶簽章」欄內之偽│││造「丙○○」簽名(含影本部分)一枚。│├──┼───────────────────────┤││中華電信HiNetADSL(非固定制)優惠方││二│案(市話號碼:0000000)「客戶簽章」欄內│││之偽造「丙○○」簽名(含影本部分)一枚。│├──┼───────────────────────┤││中華電信市○○路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市話號碼││三│:0000000000)「新客戶簽章」欄內之偽│││造「丙○○」簽名(含影本部分)一枚。│├──┼───────────────────────┤││中華電信HiNetADSL(非固定制)優惠方││四│案(市話號碼:0000000)「客戶簽章」欄內│││之偽造「丙○○」簽名(含影本部分)一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行動電話業務(租││五│用/異動)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291)「新客戶簽章」欄內之偽造「丙○○」簽名│││(含影本部分)一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行動電話業務(租││六│用/異動)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306)「新客戶簽章」欄內之偽造「丙○○」簽名│││(含影本部分)一枚。│├──┼───────────────────────┤││中華電信臺南二區施工單(聯單號碼:TNAN30││七│174162)「客戶簽名」欄內之偽造「丙○○」│││簽名一枚及「贈品簽收」處下之偽造「丙○○」簽名│││一枚(以上均含影本部分)。│├──┼───────────────────────┤│八│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契約書「甲方(賣方)」欄內│││之偽造「乙○○(代)」簽名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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