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其中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零壹公克;另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先為臺中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中清路105巷口查獲;再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97年11月27日晚上11時30分,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前居所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暨強制戒治後,於99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其中2包驗餘合計淨重1.01公克;另2包驗餘合計淨重1.88公克),確均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1月8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0440號、98年1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335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紙在卷可憑,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