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4、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1年6月、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0
,000元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17號裁定,將上開得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各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4月、9月,並與不應減刑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3年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4年6月確定,於95年9月2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99001347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95號函及所附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