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65號聲請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佳君┌───────────────────────────────────────────────────────────────────┐│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備考│││││││(美金)│││├──┼─────────┼─────────┼───────────┼───────────┼────────┼────────┼──┤│001│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1,586,839元│A二0九七0二││││有限公司 林書鴻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