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075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96,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上
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