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957號
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分公司間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