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8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8292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000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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