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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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蘆洲分局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被告 林位順 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聲請書漏載「並銷毀」,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號令公布,且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後,二者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四十條但書,修正為第四十條第二項,是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第二級第八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詳如附表),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二紙、蘆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及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三紙、檢驗通知書二紙在卷可憑,是前揭扣案之物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至被告林位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單獨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獲毒品│備註│├──┼────┼────┼─────┼─────────────────┤│一│九十二年│臺北縣三│海洛因一包│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調科壹│││八月七日│重市自強││字第○六○○○七四三一號鑑定通知書│││十九時許│路二段三││: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三巷四七││成分,淨重零點一二公克(包裝重零點││││號二樓││二四公克)。│├──┼────┼────┼─────┼─────────────────┤│二│九十二年│臺北縣三│海洛因六包│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一月七│重市正義││調科壹字第○六○○○七七四二號鑑定│││日十一時│南路二九││通知書:送驗白粉六包均含第一級第六│││許│號之四三││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二點五六││││││公克(空包裝總重一點四二公克),純││││││度百分之二十五點六八,純質淨重零點││││││六六公克。││││├─────┼─────────────────┤││││甲基安非他│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調科│││││命一包│壹字第○九三○○一二五七八○號檢驗││││││通知書:送驗結晶一包經檢驗結果發現││││││含有第二級第八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十五點一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四六公克。│├──┼────┼────┼─────┼─────────────────┤│三│九十二年│臺北縣三│海洛因五包│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一月十│重市集美││調科壹字第○六○○○七七一九號鑑定│││四日十一│街六一號││通知書:送驗白粉五包均含第一級第六│││時許│前││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六點二三││││││公克(空包裝總重一點四四公克),純││││││度百分之五二點九六,純質淨重三點三││││││零公克。││││├─────┼─────────────────┤││││甲基安非他│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調科壹│││││命十一包│字第○九三六二四一二七四○號檢驗通││││││知書:送驗結晶一包(內含十一小包)││││││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第八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四點六四公││││││克,空包裝重二點八二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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