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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