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治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5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治強犯背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記載「謝治
強前因偽造文書、竊盜、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分
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6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判處有期
徒刑6月15日及6月,經定執行刑並合併執行,於民國100年3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更正為「謝治強前因竊盜案
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5
日確定;又因違反山坡地保護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
案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100年3月11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2項,刑
法第342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