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9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秉謙
法定代理人 林鈺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德村 、 鄭昶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0,434元【計算式:4,517,683元+4,632,751元=9,150,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26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