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煥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COSTACROCIERES.P.A.等間因本院一○三年度消字第一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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