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706號聲請人 郭豐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妍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費應繳新臺幣2,000元,台端已繳新臺幣1,000元,需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利息,是以本票如有記載到期日者,應於到期日後提示並計算利息。)
三、本票所載付款地「營業所」係指何處所?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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