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聲請人 黃孔亮 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10×34元=3,740元)。
二、聲請人現居住於戶籍地,惟仍須按月支付租金15,000元,請說明原因為何?又如上開支出為租屋費用,則請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若無人與聲請人共同分擔,則聲請人有何必要須租賃房租高達15,000元之房屋,請分項敘明之。
三、聲請人應分別說明水電瓦斯費3,000元、衣物日常生活支出1,500元、國民年金878元、健保749元、補繳健保費2,79
0元之依據,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請提出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
五、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給付父親扶養費8,000元云云,惟聲請人現復主張因小中風無法工作,則扶養費之給付期間為何?請詳細敘明。另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與聲請人共同分擔父親扶養費?聲請人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之依據為何?實際支付扶養費之證明文件請一併提供。另請陳報聲請人之父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雙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六、聲請人主張現因小中風無法工作云云,請提出相關診斷證明及看診紀錄,並說明復原情形。另聲請人現無工作,上開生活必要費用如何支應,請一併敘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103年8月至105年5月任職於五金工廠之詳細薪資明細表或薪轉戶資料,並請提供五金工廠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又聲請人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一併陳報聲請人之父母親每月代替聲請人清償款項數額。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