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字第12號原告 曾煥井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COSTACROCIERES.P.A.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COSTACROCIERES.P.A.為外國公司之中文譯名、國籍及業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名、國籍,及記載為上開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名稱為「COSTACROCIERES.P.A.」,法定代理人MICHAELTHAMM,然被告是否為經外國法有效成立之法人組織、有無經我國法認許、中文譯名及國籍為何、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者有無法定代理人權限等,均有不明,是以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非明確,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